2021年6月6日印发的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》,明确了25条重点任务,其中,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,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。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。目前各地区育儿假的天数并不一定,休假方式也各不相同。
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了育儿假和陪产假。其第十九条明确,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,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。
子女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给予15天的育婴假。累计15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,也可分多次享受,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。
按照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,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,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。
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,分别在孩子0—1周岁、1—2周岁、2—3周岁期间,父母每人可休10天。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,原则上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开休,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。
具体各省市育儿假的天数可以通过下表进行查询
首先在当地实施日之前子女已满3周岁的,不享受当年的育儿假。育儿假中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,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(含)内。按照自然年度计算,理论上育儿假可休4次,但最后一次须在子女满36个月(含)内休完,子女年龄超过36个月后就不再享受。
最后修订时间:2024-06-01 15:13:46